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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持仓时间按月配资:“金融高手”操纵证券场外配资罪的有罪与无罪及法律关系认定

2023-06-19 09:02:08 黄金 218人已围观

简介本文旨在以案例为引,解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场外配资“金主”的罪与非罪的认定。场外配资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共犯的情况场外配资的实质就是非法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场外配资在如下情况有风险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场外配资属于违规行为,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如果行为含有操纵证券市场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的特征,则会上升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离岸配资罪操纵证券犯罪与无罪的认定及“财务所有人”的法律关系-

问题背景

根据《民九纪要》配资持仓时间按月配资,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一些P2P公司或私募配资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不受监管体系约束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划转给当事人,资金接收方是用户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的三方连接。 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仓库功能,将自有资金或以较低成本收取的资金出借给用户,赚取利息。 收入行为。 但是,如果这项业务不规范,则可能是非法的,也可能涉及犯罪。 本文旨在以本案为例,分析配资操纵证券罪的有罪与无罪认定。

场外配资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一、案例概要

2021年8月13日,A、B双方签订了《配资协议(股票)》。 合同主要内容为:A需要贷款进行股票投资,B向A提供贷款,签订《借款协议》并进行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为保证B的资金安全, A愿意以自有资金向B提供相应比例的保证金作为贷款履约的保证,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贷款,并接受B的账户管理和风险控制、综合支付管理费和收取利润,承担亏损。 在A的保证金全额到账之前,被告的资金不能用于任何交易。 A可以使用股票子账户中的全部资金(包括贷款和存款)购买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上市交易的股票。 盈利归A所有,亏损由A承担,A在账户内进行股票及其他操作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后果均由A承担,与B无关。

还款结算方式:当股票子账户的总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大于借款和保证金总额时,视为股票子账户的利润,返还给A。借贷账户总市值低于借贷金额的110%为警戒线,A禁止买入股票。 当借款账户总市值低于借款金额的106%时,即为平仓线,B及委托单位可立即卖出股票。 A只有在警戒线上方加保证金后才能重新操作。 如股票子账户不能正常使用,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不追究违约责任,还款结算按约定执行。 2022年3月,A用B提供的股票账户和配资资金炒股,有盈余无法提取。 同年4月9日,B向A提供了另一个账户,该账户除A自有资金外,还有B提供的配资,共计人民币。 A用上述资金自行买卖股票。 同年4月29日上午,B通知A股票被强制平仓。 此后,A无法再进入股票账户。

A自2017年起实际使用B提供的配资和股票账户买卖股票,B向A支付股票利润人民币。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A与B于2021年8月13日签订《配资协议(股票)》,协议内容大致如下:A提供保证金,B提供配资,A使用B提供的账户用于保证金和配资 买卖股票时,A自己承担盈亏,并向B支付配资利息。 当账户总市值低于借款金额的106%时,即为平仓线,B可立即卖出账户中的股票。 根据上述合同内容,本案应认定为异地配资纠纷。 A、B无犯罪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业务.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配资协议(股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3.法院判决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A、B于2021年8月13日签订的《配资协议(股票)》无效。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其中甲方承担2700元,乙方承担8100元。

4.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场外配资构成操纵证券罪的共犯

一、案例概要

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甲以自有资金和被告人乙取得的配资购买了甲电器; 8月2日,A在C指挥、操纵A电器发货,发货失败。 A电股价跌停。 应A、C及被告人丁某的要求,利用丁某控制和使用的证券账户购买了A电器2000余万元。 此后,A电股价连续跌停。 8月7日,A再次开始连续买入A电器,期间配资给C、B等人。 在操纵A电器期间,A配资给B,B将B控制和使用的6个信托产品账户交由A使用。 账户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 B经过调查并发出警告信后,继续将上述账户提供给A使用。

二、案例分析

A向B配资,B向A提供1亿元信托产品操纵A电器,相关信托产品账户均由B出资并实际控制,故B与A具有操纵证券的共同意图并应构成操纵证券罪的共犯。

3.法院判决

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乙犯操纵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4.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大配资持仓时间按月配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联合,集中资金优势、股权优势或地位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持续交易;

2. 串通他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本人为交易对象买卖期货合约;

4. 不以交易为目的,频繁、大量申报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和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

6. 公开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进行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七)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一)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2.通过公开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证券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证券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证券量的。与投资建议相反的交易或相关期货交易;

3.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收购上市公司等虚假行为,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重大事项;

4.通过控制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进行关联交易或者谋取关联利益;

5、不以交易为目的,频繁申报、取款或者大额申报、取款,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违背申报或者谋取利益进行交易的的相关利益;

6.通过囤积现货,进行相关期货交易,影响特定期货品种的行情;

(七)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配资持仓时间按月配资:“金融高手”操纵证券场外配资罪的有罪与无罪及法律关系认定

场外配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形

一、案例概要

A公司于2014年4月成立,经营范围不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许可或批准的金融业务。 A公司先后从事为客户炒股、炒现货的场外配资业务。 2016年下半年以来,A宣传A公司的实力,拥有专业的交易团队,专门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可以通过指导招募的业务员拨打电话推销电话、制作宣传视频等方式操纵股市,引诱客户到公司面谈。 之后,工作人员会带客户到办公室,展示虚假盈利截图,核对委托客户账户,口头承诺承担损失等方式取得客户信任,然后签订贷款协议,交易委托协议等,为客户提供代客配资和股票买卖服务。 委托人将本金转入A指定的账户,A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按照A的指示将本金转给被告B。

B知道A经营的A公司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格,B仍为公司提供配资,收取利息,在交易软件中开立子账户后提供给A公司,A公司再发送交易供客户下载的软件。 客户可以通过上述软件查询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 A实际控制的A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向客户收取配资、交易佣金、利润分成等方式获取不法利益。

据统计,自2016年6月至案发,被告人A等人共收到184家客户资金2923万余元,承诺配资7034万元,委托交易金额共计9962万元。 . 甲名4个银行账户共转入7356.41万元,转出7361.78万元,其中3633.64万元流入被告人乙的账户,退回委托人900余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中国证券实行证券业务许可制度,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因此,开展证券业务,必须具有资质,依法经批准后取得经营资格,否则属于违规经营。 B明知A的A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仍为其提供配资、证券交易软件等,属于A非法经营罪的共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据此经营,符合刑法上的共同犯罪理论。

3.法院判决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甲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被告人乙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90万元; 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冻结的资金和股票将依法按比例返还给投资者。

4.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罚款,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卖品、专卖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交易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件、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擅自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问题的详细解释

一、配资的概念

从试点实践看,场外配资业务主要是指部分P2P公司或私募配资资公司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不受监管体系约束的融资业务平台,融资方资金与资金接收方直接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营业部三方相连,配资公司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仓库功能将自有资金或吸收资金借出投资者赚取利息收入的成本较低。

这些场外配资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本质上是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率等方面的限制。在融资融券业务方面,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外,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配资业务。 ,视为无效。

二、证券操纵犯罪中常见的配资模式

(一)委托交易方式

投资者将自有资金委托给配资公司或个人,由配置公司或个人代为进行证券交易。 配资公司或个人负责管理投资者的资金和交易业务,并按照约定的分享方式分享盈亏。

(二)合作方式

投资者与配资公司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资金和风险。 投资者提供部分资金,配资公司或个人提供剩余资金,共同进行证券交易。 盈亏按约定比例分配。

(3) 资金借贷模式

投资者通过向配资公司或个人借款进行证券交易。 配资公司或个人提供资金,投资者支付贷款利息并承担交易风险。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需要承担贷款利息和还款责任。

(4)证券账户

账户持有人将其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其他投资活动。 目的通常是让借款人能够以贷款人的名义进行交易,绕过某些限制或要求。

(5) 通过分仓系统配资

分仓制是指投资者将自有资金投入多个证券账户或交易账户,以达到资金杠杆的效果。 这种方法允许投资者在不同的账户上进行独立的投资操作,增加了投资回报的潜力。

3.OTC配资应承担的责任

(一)行政职责

《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该法则常用于借出证券账户的模式。 投资者作为账户和资金的出借人,向投资者提供其证券账户,客户再将保证金等本金转入投资者账户,将构成非法交易。 经营融资融券业务。 而这也是场外配资最常见的情况。

(二)实施操纵证券罪

投资者场外配资的目的通常是利用高杠杆获取更高收益,也会出现利用资金优势操纵证券的情况。 此时,就构成了操纵证券罪。 操纵证券罪的具体行为如下:

1.单独或联合,集中资金优势、股权优势或地位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持续交易;

2. 串通他人,按照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本人为交易对象买卖期货合约;

4. 不以交易为目的,频繁、大量申报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和撤销申报;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

6. 公开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进行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七)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构成非法经营罪

场外配资的实质是非法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场外配资存在下列情形的风险,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取得合法批准:场外配资经营者未取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或许可,开展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配资业务;

2. 超出核准范围:场外配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超出核准范围,如提供超过允许杠杆率的配资服务,或提供违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3、操纵市场或欺诈行为:场外配资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或采取欺诈手段获取不法利益,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四)构成诈骗罪

配资公司和配资中介机构是最容易实施诈骗犯罪的机构。 他们通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为客户提供配资和股票交易服务的情况,甚至制造客户购买的股票与市场股票走势一致的假象。 相反,投资者的资金实际上被转移到一个没有连接到股票市场的模拟系统或直接转移到他们自己的账户。 具体特点如下:

1、虚假宣传:配资机构或个人以虚假陈述、夸大宣传等方式向投资者声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但实际上这些宣传内容明显夸大或虚假;

2. 非法约定:配资机构或个人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含有隐藏高额利息、费用或风险等不合理或非法条款,或存在不透明的交易规则;

3、挪用资金:配资机构或个人未按照约定将投资者资金用于合法的证券、期货交易,而是挪用或挪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返还早期投资者收益等其他用途;

4、虚假账户业绩:配资机构或个人篡改、伪造账户数据,使投资者误认为其投资业绩良好,从而获取更多投资者资金;

5、违规操作:配资机构或个人采用虚假交易、洗钱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权益。

四、《借贷协议(股票)》何时认定为场外配资协议

(一)学科范围

《民政九纪》规定,配资主体为“P2P公司或私募配资公司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 实践中,配资进行关联交易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在主体范围之外,会存在巨大的灰色地带,不利于监管的全面性。

(二)是否取得特许经营资格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是否经监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全国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许可资格,以及证券出借是区分“场外”和“场内”的重要因素。 标志也是界定合同效力的最核心要素。

(三)是否存在“杠杆”

“杠杆”的存在是决定场外配资构成的核心要素。 无论是合规的“融资融券业务”,还是无效的“场外配资”,其本质都是配资股票方自有资金(保证金)为基础,提供一定杠杆倍数的配资,以实现投资者的杠杆交易(需要资金)。 杠杆越大,配资提供的资金越多,风险越高。 因此,在场外配资合同中,投资者必须提供保证金,即配资账户中的资金由投资者自有资金(保证金)和配资的配资资金(杠杆资金)组成。

配资持仓时间按月配资:“金融高手”操纵证券场外配资罪的有罪与无罪及法律关系认定

(四)是否有平仓权约定

“平仓权”一般在场内交易中规定。 配资用于保证资金安全,另一方面用于维持特定情况下的交易。 合同标准。 无论场外配资的具体形式如何变化,为保证出借资金安全,配资将实时监控资金需求方账户内的资金情况,并设置平仓线和预警线。 当客户基金达到预警线时,配资公司将通知客户减仓或补足保证金。 一旦客户资金达到平仓线,配资公司有权立即强行平仓。

(5) 是否可操作

从广义上讲,场外配资就是“借钱炒股”。 不论其表象,无论是贷款、理财还是其他合同,双方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有固定收益的约定。 但是,获得收益并不是认定场外配资合约的标准,因为这种约定同样存在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或其他类型的交易中。 但是,从配资业务认定的背景和宏观因素来看,非现场配资认定前提应该是配资主体将此行为视为常规业务,进而违反了账户实名制、融资融券独占等相关法律法规。 强制性规定; 同时,规避证券监管。 通过放大杠杆借款,放大市场风险,扰乱金融证券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只是发生了某项具体交易,或者范围不大,从维护当事人自主权、促进金融市场活力的角度出发,应当从宽认定此类交易。

五、合法配资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规平台:选择合法合规的配资平台或机构进行配资运作。 确保该平台具有相应的金融牌照或许可证,并受监管机构监管。

(二)资金来源合法:用于配资资金必须来源合法,不得涉及非法资金或违法活动。

(3)合同协议:在配资前,投资方与借款人需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期限、风险等事项。

(4)风险提示:配资平台需要为投资者提供明确的风险提示和投资说明,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配资的风险和特点。

(5) 合法证券账户:投资者必须拥有合法证券账户,并遵守相关证券交易法规和要求。或仅提供资金而未提供证券账户,受资人不知道资金用途的情况因为,此时应该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

(6) 遵守法规:配资行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包括证券法、资产管理条例、合同法等。

六、场外配资不构成犯罪如何主张本金

如果法院认定双方的约定应视为场外配资合同,则视为无效。 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处理。 不过,这里只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一般处理方式,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异地无效后的责任分工有详细规定配资合约:

(一)场外配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配资按照场外配资合同约定要求资金使用方向其支付约定利息和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配资请求按照场外配资合同的约定分享出资人使用配资产生的收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配资因使用配资发生投资损失为由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资金使用方能够证明因配资,请求配资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四)出资人能够证明配资合同是因配资劝说或者劝说而订立,请求配资赔偿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配配资的劝说和劝说形式,并根据投资者的实际影响、投资者自身的投资经验、风险判断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判断配配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它的错。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认为,

所谓配资实际上是一种资金借贷活动,投资者可以通过配资,以较少的自有资金进行杠杆投资。 根据配资是否发生在证券的标准,配资可分为场内配资和场外配资两种。 中国证券表示,场外配资属于违规行为,应当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如果行为具有操纵证券、非法经营犯罪、诈骗犯罪等特征,将上升为刑事责任。

例如,在场外配资中,投资者通常是指提供资金的投资者,而不是直接进行交易操作的主体。 操纵证券罪通常将实施操纵行为的经营主体,如操纵股票价格的买卖双方、炒作股票的投资者等视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者。 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刑事处罚。 但如果以标的物为标准,将签订的合同作为普通借款合同进行分析,是否存在“杠杆”,是否“可操作”,则可以根据债权与债权的关系解决纠纷。债务。

但在实践中,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出资的“财务所有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存在一定难度。 最重要的突破在于,“金融所有者”与被投资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应认定为借贷合同关系,而非异地配资关系,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是否存在共同意向派对。

Tags: 配资持仓时间按月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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