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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金配配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同、董邦庆)

2023-06-07 09:05:12 杠杆 157人已围观

简介四、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天龙股份”情况经计算,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天龙股份”行为亏损2,784,915.五、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延江股份”情况经计算,王法铜、董邦庆操纵“延江股份”行为亏损9,182,209.在案证据显示,作为本案操纵行为配资保证金的近8000万元主要由王法铜及董邦庆筹集。...

[2023]25号

方:王法同,男,1967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董邦庆,男,1979年12月出生,王法同之侄,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操纵王法同、董邦庆操纵宁波天龙电子有限公司., Ltd.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宁波恒和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模具)、厦门沿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称沿江股份)已对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董邦清的要求,我会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表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王法同既没有提出陈述也没有答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目前案件已经侦破,审判也已经结束。

经查,王法同、董邦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法同、董邦庆控制账户使用

基于相关人员身份、资金关系、交易终端联系、交易特征等事实证据,王法同、董邦庆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10日实际控制使用“黄某前”财富证券包括账户群在内的7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群)通过向他人借款募集资金,加杠杆配资“天龙股份”等4只股票。

二、王法同、董邦庆操纵“水星家纺”局势

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5日(以下简称操纵期1),王法同、董邦庆实际控制、使用该账户组相关账户,利用资金集中优势,持续买卖交易。股权优势。 账户之间的证券交易等,影响“水星家纺”的价格。 期间,“水星家纺”股价从13.56元上涨至16.71元(期间最高价16.71元,最低价13.61元,波幅22.86%),涨幅23.23%。 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7.75%,涨幅偏离5.48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水星家纺”0股,期间累计买入51,958,702股,累计买入金额797,445,997.49元,累计卖出51,958,602股,累计卖出金额799,488,029.09元元,期末持有 100 股。 经计算,王法同、董邦庆通过操纵“水星家纺”获利.64元。

(一)持续经营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中华金配配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同、董邦庆)

操纵期内共​​计50个交易日,账户组日均持有“水星家纺”股票流通股3.88%,其中有14个交易日持仓量超过5%,最高为 8.7%(2019 年 1 月至 2 月 2 日)。

操纵期间,在总共5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45个交易日交易了“水星家纺”。 买入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26个交易日,买入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28个交易日。 期间中华金配配资,日均账户团购量(不含反向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量的9.56%,其中17个交易日超过15%,7个交易日超过20%,占比最高为32.90%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卖出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34个交易日,卖出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34个交易日。 期内,日均账户组成交量(扣除反向成交量)占每日市场成交量的10.96%,其中18个交易日超过15%,11个交易日超过20%,占比最高33.90% (2019 年 1 月 4 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第一卖出价的价格买入5,064.42万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竞价日均比例的50.83%。 成交量比日均值为12.02%。

(二)在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内共​​计50个交易日,账户组内有27个交易日内账户以“水星家纺”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合计逆转16,423,124股,占股票同期市场竞价量的50%。 5.78%。 期间有10个交易日账户组反转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10%以上,最高达到19.91%(2019年1月16日)。

三、王法同、董邦庆操纵“横河模具”情况

2019年1月28日至3月13日(以下简称操纵期2),王法同、董邦庆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利用资金集中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和卖。 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横河模具”的价格。 期间,“横河模具”股价从7.82元涨至15.61元(期间最高价15.61元,最低价7.86元,振幅99.1%),涨幅99.62% . 同期,创业板综合指数上涨30.36%,偏离幅度为69.26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横河模具”0股,期间累计买入52,954,329股,累计买入金额498,590,942.37元,累计卖出52,954,126股,累计卖出金额522,491,970.32元,及期末持股203股。 经计算,王法同、董邦庆操纵“横河模具”获利.13元。

(一)持续经营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操纵期2的28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日均持股占该股流通股的8.4%,其中20个交易日超过5%,11个交易日超过10%,高达 18.17%(2019 年 3 月 1 日)。

第二期操纵期间共计28个交易日,账户组每天都在交易“横河模具”。 买入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21个交易日,买入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21个交易日。 期间,日均账户团购量(不含反向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量的19.63%,有16个交易日超过20%,最高达到46.73%(2019年2月20日)。 买入量有19个交易日,最高卖出量有21个交易日。 期内,账户组卖出量(不含反向交易量)日均占当日市场买入量的13.06%,账户组卖出量超过20%的交易日有6个,占比最高的是44.86%(2019 年 3 月 6 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首卖价或市场价的价格买入5,116.99万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日均竞价成交量的52.89%。 投标量比日均值为20.54%。

(二)在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期2共计2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中有20个交易日组内账户以“横河模具”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共计15,703,873股被逆转,占同期股票的市场竞价量。 6.84%。 期间,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反转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最高为23.44%(2019年2月27日)。

四、王法同、董邦庆操纵“天龙股份”

2019年2月13日至2019年5月10日(以下简称第三操纵期),王法同、董邦庆实际控制、使用与该账户群相关的账户,并利用资金集中和持股优势,不断地买卖。 进行证券交易、虚假申报等,影响了“天龙股份”的价格。 期间,“天龙股份”股价从13.44元涨至16.14元(最高价25元,最低价14.08元,振幅81.25%),涨幅20.09%。 上证综指同期上涨10%,偏离10.09个百分点。

该账户组期初持有“天龙股份”0股,期间累计买入113,542,371股,累计买入金额2,381,918,845.63元,累计卖出113,133,142股,累计卖出金额2,377,100,744.29元, 期末持有 409,229 股。 经计算,王法同、董邦庆因操纵“天龙股份”损失.61元。

(一)持续经营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第三次操纵期共计59个交易日,账户组日均持仓“天龙股份”占该股流通股的比例为12.87%,其中44个交易日持股比例超过10%,达到最高 25.94%(2019 年 3 月 14 日)。

在第三个操纵期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58个交易日买卖“天龙股份”。 买入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51个交易日,买入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52个交易日。 期间,日均账户团购量(不含反向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量的18.56%,超过20%的交易日有28个,占比最高,为42.90%(4月) 9, 2019). 卖出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48个交易日,卖出量排名第一的交易日有47个。 期内,当日账户组卖出量(不含反向交易量)与市场买入量的日均比例为16.02%,账户组卖出量超过20%的交易日有20个,占比最高为 69.05%(2019 年 5 月 7 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第一卖出价的价格竞购“天龙股份”11587.47万股,占账户组日均持仓量的62.30%。连续投标投标量。 同期,市场投标量日均比例为24.40%。

(二)在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中华金配配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法同、董邦庆)

第三期操纵期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中有47个交易日组内账户以“天龙股份”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共计43,042,825股被逆转,占为该股票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0%。 11.43%。 期间,账户组反转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10%以上的交易日有23个,超过20%的交易日有9个,最高达到44.35%(3月2019 年 21 日)。

(3) 虚假申报

第三次操纵期2019年3月6日、7日、8日、15日、20日、4月18日等交易日,账户组在开仓申报阶段以明显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成交。 大单申请买入,然后高比例撤单,大量反向卖出。

五、王法同、董邦庆操纵“沿江股份”

在第三次操纵期间,王法同、董邦庆还实际控制和使用账户组的相关账户,利用资金集中优势和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的方式影响“沿江股份”的价格,并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上述期间,“沿江股份”股价从11.5元涨至13.18元,涨幅为14.61%,而创业板综指涨幅为15.64%,偏离幅度为1.03个百分点。 期间,“沿江股份”涨至16.32元(2019年4月3日),涨幅41.91%,最低价11.83元,股价波动39.04%; 创业板综指涨幅33.24%(2019年4月4日),沪指波幅31.16%。

该账户组期初持有“沿江股份”0股,期间累计买入41,022,489股,累计买入金额623,624,171.58元,累计卖出40,955,689股,累计卖出金额614,710,087.52元,期末持股66,800股。 经计算,王法同、董邦庆因操纵“沿江股份”损失.68元。

(一)持续经营的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第三次操纵期共计59个交易日,账户组日均持仓“沿江股份”占该股流通股的8.87%,其中38个以上交易日持股比例超过5% ,并在27个交易日内涨幅超过10%。 %,高达 17.69%(2019 年 3 月 20 日)。

在第三个操纵期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48个交易日买卖“沿江股份”。 买入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32个交易日,买入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34个交易日。 期间,日均账户团购量(不含反向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量的11.68%,有10个交易日超过20%,占比最高达到44.88%(2019年2月13日)。 成交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24个交易日,成交量排名第一的账户组有28个交易日。 期内,账户组卖出量(不含反向交易量)日均占当日市场买入量的11.39%,账户组卖出量超过20%的交易日有11个,占比最高50.4%(2019 年 3 月 21 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首发价或市场价的价格买入3950.31万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日均竞价成交量的61.02%。 投标量比日均值为11.67%。

(二)在本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第三期操纵合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内账户有29个交易日以“沿江股份”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共计9,183,204股被逆转,占为该股票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0%。 4.14%。 期间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反转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最高达到14.21%(2019年4月30日)。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所提供的相关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相关人员查询笔录及说明、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

中国证监会认为,王法同、董邦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 如上所述操纵证券。 此外,王法同于2018年因操纵证券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终身禁入市场后,再次实施类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董邦庆及其代理人在答辩材料和听证会上指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董邦庆与王法同合谋操纵股价,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上,请求免责。从惩罚。 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账户群内的大部分账户所有者没有被询问,无法确认相关账户是否真的借给了董邦庆。 林某泽、薛某、王某等作为配资中介人,未提及配资账户借给董邦庆,可见董邦庆不同意他人通过配资借用他人账户。操纵的中介。

二、陈、石1、王某斌等人存在利益关系,证人证言内容自相矛盾,指控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证明董邦庆、王法同同意操纵的事实股票。

第三,从资金链上看,本案的保证金来源和配资结算费用大部分是通过胡某银的银行账户进行的。 胡某印陈述了王发通系的实际控制人,但并未提及董邦庆。 除陈某外中华金配配资,所有出借人均指向王法同为资金借款人。 没有证据证明董邦庆在资金流向中有授意、非法获利。

经过审查,我会考虑:

首先,结合相关人员的身份和涉案账户群的资金联系、终端联系、交易特征等主客观证据,足以认定王法同与董邦庆共同控制和利用账户群操纵“天龙股份”等4只股票。 其中,认定被申请人董邦庆参与联合操纵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有:

第一,董邦庆是涉案交易资金的主要筹集人之一。 案证显示,近8000万元主要是王法同、董邦庆为本案配资保证金。 其中,根据陈某的讯问笔录、情况描述及相关银行记录等证据,董邦庆通过陈某向陈某、李某武借款近4000万元,上述资金作为保证金转入涉案证券账户。

二、董邦庆向他人借用证券账户买卖涉案股票。 根据叶某建、王某斌等人的讯问笔录,董邦庆通过资金配资中介叶某建借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卖涉案股票,并要求王某斌借用证券账户和资金,形式为交易涉案股票的配资情况。 同时,石1还表示,董邦庆向其借用了自己名下的证券账户,用于买卖涉案股票。

三是董邦清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调拨下单。 根据石1的讯问笔录,涉案过程中,董邦庆提供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并聘请石1按照其指令进行涉案股票资金划转、挂单交易。 施2在讯问笔录中还供称,施1曾于2018年、2019年为董邦庆工作,为其下单、买卖股票。

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董邦清作为王法同操纵团队的主要成员,组织、参与了交易所需资金和账户的融资,向交易人员提供了相关设备,出具了转账和转账。交易指令,足以判定联合操纵违法。 主体。

其次,关于账户控制的认定,涉案账户在三类证据中有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相关人员身份等两类以上证据支持,属于足以确定当事人对该账户组的控制和使用。 鉴于相关证券账户名义所有人并非本案当事人,如有配资中介身份、相关资金流向、交易终端等证据证明控制关系对于相关账号,是否询问相关账号的名义所有人,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第三,关于证人证言的采纳,笔者认为,基于口头证据的主观性,证人对同一件事的认知和描述存在差异,或者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冲突,这是正常的。 否定其证据。 本案中,证监会在综合多名涉案人员的陈述,并以相关资金划拨、证券交易材料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后,作出相关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并无不当之处。

最后,被申请人指出,部分配资中介机构或资金划拨人员没有被申请人的身份,也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从中非法获利等,不足以否定被申请人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参与联合操纵。

综上,董邦庆的辩解我是不会接受的。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03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王法同、董邦庆的非法证券。收入23,345,388.77元并处罚款93,381,555.08元。

上述当事人应将罚没款汇至中国证券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银行应自之日起15日内直接上缴国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并注明当事人姓名的缴费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主管部门申请。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上述决定。

中国证监会

2023 年 4 月 7 日

【关窗】

Tags: 中华金配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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